(2015)寿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寿光市家禽养殖协会与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家禽养殖协会,周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73号申请人:寿光市家禽养殖协会,住所地:寿光市菜都路沿街楼C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俊,会长。被执行人:周晓华。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家禽养殖协会与被执行人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1)寿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晓华在银行的存款314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