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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王玉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王玉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耀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廷。委托代理人王虎军。原告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玉廷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王玉廷给付违约金,属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完成仲裁的前置程序,不服再行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鑫惠丰重工冶锻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