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丙生与李长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生,李长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孙丙生。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丙生与被告李长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4608.5元,由原告孙丙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