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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丙生与李长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生,李长庆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孙丙生。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丙生与被告李长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4608.5元,由原告孙丙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