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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6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右转弯至笠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电信大楼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陈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接处警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