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骏腾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鑫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33号申请人重庆骏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3号附3号金易·上品源1、2幢裙房幢1-2。法定代表人:蒋红梅,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鑫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镇新华村马蟥湾半壳井。法定代表人:曹明惠,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骏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鑫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01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鑫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0元,担保人周天全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附××号金易·上品源××幢裙房幢××号房屋(201房地证2007字第36512号)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鑫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周天全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附××号金易·上品源××幢裙房幢××号房屋(201房地证2007字第365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