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君申请宣告刘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君,刘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钟君,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刘帅,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钟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君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君撤回申请。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