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康学义与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学义,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康学义,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庆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学义与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学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学义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康学义负担。审判员 蒋继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