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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丽晶与佟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晶,佟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崔丽晶,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北育委*组。被告佟亮亮,男,33岁,汉族,住双辽市民瑞人家小区*号楼*单元*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晶诉被告佟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晶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金国撤诉申请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我诉被告佟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不知去向,无法联系,故我申请暂时撤诉。望批准!申请人:崔丽晶2015年10月27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