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远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芳,曹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远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曹富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杨远芳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富华搬出位于沐川县炭库乡罗家坝房屋底楼右边门市一间及该门市后面楼梯、厕所和二楼全部住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富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