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与黄石盛鑫模具钢有限公司、吴胜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黄石盛鑫模具钢有限公司,吴胜英,胡会胜,李爱凤,乐幸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保裁字第00034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7号一楼。负责人许翔,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黄石盛鑫模具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张家老湾。法定代表人吴胜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胜英。被申请人胡会胜。被申请人李爱凤。被申请人乐幸法。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盛鑫模具钢有限公司、吴胜英、胡会胜、李爱凤、乐幸法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京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盛鑫模具钢有限公司、吴胜英、胡会胜、李爱凤、乐幸法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