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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艳琳与冯丽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琳,冯丽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程艳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日。被告:冯丽华,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4日。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艳琳诉被告冯丽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艳琳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婷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