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艳琳与冯丽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琳,冯丽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程艳琳,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日。被告:冯丽华,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4日。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艳琳诉被告冯丽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艳琳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婷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