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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侯嘉亮、刘多智与赵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嘉亮,刘多智,赵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侯嘉亮,男,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刘多智,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赵小亮,男,,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2014)元民调确字第28号,向被执行人赵小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赵小亮在单位有工资。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小亮依法扣留工资、奖金等其他所有收入,除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1000.00元,直至扣够贰拾叁万肆仟叁佰贰拾捌元整(¥234328.00)为止,此款由申请人侯嘉亮、刘多智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每次支取数额侯嘉亮分得40%、刘多智分得60%。待刘多智支取总数达到陆万元整(60000.00)后,余款由侯嘉亮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