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沈忠亚与刘丽萍、沈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亚,刘丽萍,沈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沈忠亚。委托代理人黄冰心。被告刘丽萍。委托代理人周文波、李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忠亚与被告刘丽萍、被告沈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忠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亚撤回对被告刘丽萍、被告沈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沈忠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