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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礼兴与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礼兴,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968号原告洪礼兴,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展庐平、叶勇。被告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福建省职工科技教育中心大楼内第五层写字间第50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坚。原告洪礼兴与被告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程健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