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礼兴与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礼兴,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968号原告洪礼兴,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展庐平、叶勇。被告陈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福建省职工科技教育中心大楼内第五层写字间第50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坚。原告洪礼兴与被告陈琪玲、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程健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