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崔新玲与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84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玲,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5号原告:崔新玲,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63320772-2.法定代表人:梁泉,职务:董事长。原告崔新玲诉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新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中山四路6号2804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50207元。2007年7月30日,原告收楼入住。根据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但至今被告仍未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交付原告房地产权证。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6号2804房(合同测绘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号、越秀北路1-53号2804号房)的房地产权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从2009年7月21日起,按已付房款850207.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1%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的20%)。被告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大东门华庭第A幢28层2804号房(测绘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号、越秀北路1-53号2804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总价款850207元;被告应在2007年5月1日前将上址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逾期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2007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载明:您所认购的A栋2804单元(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将于2007年7月20日入伙。鉴于入伙单元比较多,为节省您的宝贵时间,我们将分批分期安排,特将您安排于7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诚邀您前来办理收楼手续。若您在2007年7月30日前未来办理入伙手续,我们将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您已入伙,并自2007年7月30日起承担所购物业的管理费。2008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记载: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为大东门华庭A2804房,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购房款金额850207元。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述称被告于2007年7月30日将涉讼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今仍未为原告办理涉讼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已将涉讼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720日,但至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妥《房地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协助原告崔新玲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6号2804房(测绘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号、越秀北路1-53号2804房)的《房地产权证》,并将该《房地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崔新玲。二、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崔新玲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850207元×0.01%×20%,自2009年7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