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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如炎与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炎,吴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胡如炎,男,194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春生,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如炎与被告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如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如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如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