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如炎与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炎,吴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胡如炎,男,194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春生,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如炎与被告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如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如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如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