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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1号申请人邓文平诉被申请人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1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泰得大酒店6楼。申请人邓文平。委托代理人代军,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达路58号今典别墅小区6号别墅。法定代表人王小玲,总经理。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邓文平与被申请人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于2015年10月12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旅游区温泉大道内进3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11)第500002号】,查封价值以900000元为限。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一套评估价值为1221850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文平提供了与其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邓文平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旅游区温泉大道内进3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11)第500002号】,查封价值以900000元为限;三、查封申请人邓文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南沙路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vlinhlbmgwarpdnyol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五年十月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曹贤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