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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清泉申请宣告何凤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青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李青泉,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青泉要求宣告何凤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何凤英,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与申请人李青泉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何凤英的代理人何桂英,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申请人何凤英之姐。申请人李青泉称:201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何凤英驾驶川LE00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井研县城区方向往三江镇方向行驶,17时00分,当车行驶至国道213线1157km+300m,该车车身左侧与曹洪富驾驶的川LS65**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相撞,造成被申请人何凤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何凤英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诊断为:一、重型颅脑损伤(GCS6分):1、广泛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颞顶部特急性硬膜下血肿。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5、左侧颞骨骨折。6、左侧周围性血瘫,右头皮挫裂伤。二、吸入性肺炎。三、慢性胃炎。四、慢性胆囊炎。五、营养不良。被申请人何凤英出院后性格脾气与事故前完全是两个人,脾气暴躁,说话颠三倒四,记忆力很差,说过话之后就完全不知道自己说过的话,有时自己出门后就找不到家,需要家属和邻里乡亲帮助她找家,后在医院药物治疗后有所好转,现平时吃饭需他人提醒,睡眠不好。2015年8月28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何凤英现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青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何凤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愿担任其监护人。代理人何桂英认可李青泉所述,并同意指定李青泉为被申请人何凤英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何凤英与申请人李青泉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何凤英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营养不良。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凤英现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凤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青泉为何凤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