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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