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