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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舒城县平安车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平安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900号原告:舒城县平安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家明,队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林业大厦一楼。负责人:朱庆海,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梅山南路工会大厦一楼。负责人:陈焰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平安车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平安车队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平安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舒城县平安车队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