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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