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小刘百货批发部与李凤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地址:平罗县城。经营者牟见正,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告李凤本,男,42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与被告李凤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李凤本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李凤本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刘百货批发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