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武中俊与李秀娟、李秀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武中俊。被告李秀娟。被告李秀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金陵名府15号楼1009号房。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中俊与被告李秀娟、李秀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中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中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中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中俊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