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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周艳红李宝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周艳红,李宝,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被执行人周艳红。被执行人李宝。被执行人杨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艳红、李宝、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583.45元及利息,执行费1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