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碧霞与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碧霞,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冯碧霞,女,暂住地住韶关市武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942。被执行人: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