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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党文亮、李瑞锋与乔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文亮,李瑞锋,乔海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党文亮,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3日,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告李瑞锋,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3月11日,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乔海龙,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16日,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原告党文亮、李瑞锋与被告乔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俊合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文亮、李瑞锋诉称,2014年5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大路镇东孔兑村尔壕沟社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2014年5月底竣工以后,双方结算的工资为148000元,后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乔海龙于2014年10月28日给原告出具148000元的欠条一支,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给付上述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1、判令被告乔海龙给付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工资148000元;2、被告乔海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海龙未做答辩。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出示欠条二支(其中一支为原告书写被告签字,另一支为被告书写并签字),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8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受雇于被告乔海龙,为被告乔海龙建房,随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工资148000元的欠条一支。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出示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约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以后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被告虽未到庭,但是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对该劳务关系中自己应支付的报酬做出确认。综上,原告党文亮、李瑞锋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以后给付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工资款1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原告党文亮、李瑞锋已预交1630元),由被告乔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俊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 洁附:本判决援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