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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纪俊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829号原告纪俊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俊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俊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俊宝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纪俊宝负担。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