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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么克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655号原告么克军。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禄,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么克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么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由原告么克军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