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艺钦与林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钦,林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陈艺钦,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中华,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艺钦与被执行人林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艺钦要求被执行人林中华给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及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