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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陈章义、胡春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888-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章义,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胡春兰,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丹,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与被执行人陈章义、胡春兰、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章义、胡春兰、吴丹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章义、胡春兰、吴丹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章义、胡春兰、吴丹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章义、胡春兰、吴丹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