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彦利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胡彦利。委托代理人陈晓艳,西安市总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法定代表人袁汉源,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汉印、韩娅舒,该学院职工。被告西安新坐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彦利诉被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西安新坐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胡彦利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安新坐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彦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惠小生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