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某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