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7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学民与杜学民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忠祥,杜学民,张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757-3号申请人史忠祥,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杜学民,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喜艳,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5026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杜学民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阳热力公司北门对过有顺德塑钢制品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学民所有的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阳热力公司北门对过的顺德塑钢制品厂予以查封(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