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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志美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美,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362号原告丁志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政府职工。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美与被告甘肃恒翔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被告身份不存在,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800元。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