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