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春宝与赵军、李德智土地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9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春宝,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枕头坪村。上诉人王春宝起诉赵军、第三人李德智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平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春宝的诉请属于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故原审裁定对王春宝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平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罗永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