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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晋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艳红与李杨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964号原告崔XX。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