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艳红与李杨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964号原告崔XX。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