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建生与李向晨、刘生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生,李向晨,刘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生。被执行人李向晨,农民。被执行人刘生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向晨、刘生云履行判决书所生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晨、刘生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生云之妻刘桂兰名下坐落在乐亭县姜各庄镇西海东村加油站(乐国用(2010)第041号,乐国用(2010)第089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