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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顾林生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林生,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顾林生。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董事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8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