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五堂诉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五堂,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谢五堂,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谢五堂诉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合同第十九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解决,而第一种方式为,提交乌审旗仲裁委员会仲裁,乌审旗属于鄂尔多斯行政辖区的县,而鄂尔多斯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且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乌审旗设有办事处。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发生纠纷选择仲裁解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仲��机构。”第六条还规定“仲裁的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本案的协议管辖应为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被告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五堂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日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