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郑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郑某,孙某,王某甲,张某,赵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郑某、孙某、王某甲、张某、赵某、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郑某、孙某、王某甲、张某、赵某、王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郑某、孙某、王某甲、张某、赵某、王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召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