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董欣。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欣民间借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46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欣财产另案处理中,且被执行人董欣财产变现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董欣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