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青春与田正社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杨青春,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生,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天刘村孙河组,农民。身份证号:6121011959********。委托代理人黄定生,陕西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正社,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生,住址同原告,系该村支部书记。身份证号:6121011958********。原告杨青春诉被告田正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将其三间厦子房、三间上房推倒,造成财产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房屋被拆除时,被告担任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天刘村支部书记,该拆迁行为系被告执行村集体危房改造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被告属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青春对被告田正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支小飞审 判 员 赵 伟代审判员 刘 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