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源区湾沟家用电器综合商店与被申请人宋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336号申请人江源区湾沟家用电器综合商店、被申请人宋艳:申请执行人江源区湾沟家用电器综合商店与被申请人宋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将被执行人占用申请人的房屋迁出,房屋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祥文书记员 刘雅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