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世平与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75号原告程世平,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巍巍,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马郡范,职务总经理。原告程世平与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世平诉称,2015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60万元等内容。2015年4月3日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60万元,但被告收款后却不通知原告进场,后无法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缴纳的保证金160万元,并于2015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60万元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以向不特定人员借款、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为名募集资金,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其工商注册地址无法确定,所收款项用途与去向不明。出借及支付保证金的相关人员已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程世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回原告程世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程世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红丽审 判 员 吕华红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