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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任建民与山西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文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民,山西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文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任建民。被告山西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迎莲职务:经理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小树林二巷13幢一单元3号。被告崔文奎,出生年月不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省建巷21号西区25楼1单元7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民诉被告山西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文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民称与被告山西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文奎已私下达成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建民负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