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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瑞红与闫福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红,闫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52号申请人杨瑞红,女,1972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福民,男,1954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瑞红与被执行人闫福民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闫福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闫福民银行存款账户:246301998010420****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