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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乔某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春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