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健夫与任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夫,任和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507号原告周健夫,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庆陵,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冠男,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任和跃,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夫与被告任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夫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夫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周健夫负担。审 判 长 戴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现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