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吉某,女,39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40岁。原告吉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搜索“”